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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张飞、田如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张飞,田如艳,张周,张正娟,严凤龙,刘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义杰,该支行员工。被告张飞,居民。被告田如艳,居民。被告张周,居民。被告张正娟,居民。被告严凤龙,居民。被告刘巧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诉被告张飞、田如艳、张周、张正娟、严凤龙、刘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