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嘉怡与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怡,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陈碧霞,高文超,高颖超,孙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80-1号原告:张嘉怡。被告: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碧霞。被告:高文超。被告:高颖超。被告:孙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怡诉被告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陈碧霞、高文超、高颖超、孙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怡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陈碧霞、高文超、高颖超、孙雪萍的银行存款169389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嘉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陈碧霞、高文超、高颖超、孙雪萍名下的银行存款1693893元。二、如被告淄博桂冠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陈碧霞、高文超、高颖超、孙雪萍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693893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