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开法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彭伟奇与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信访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彭伟奇,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彭伟奇诉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信访法定职责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原系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因主张公司克扣其1999年5月至2003年8月的月度效益工资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问题而多次信访。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有乱作为之嫌。现起诉至本院要求更改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4)0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承担相应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对起诉人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该类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伟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和梦代理审判员  岳凌峰代理审判员  陈 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凯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