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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日才与吴坚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才,吴坚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陈日才。被告吴坚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日才诉被告吴坚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日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坚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日才撤回对吴坚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日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