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寿灵、江鹏与江鹏、高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寿灵,江鹏,高永胜,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胡寿灵。被告江鹏。被告高永胜。委托代理人杨保国,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48号。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祖伟,系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寿灵诉被告江鹏、高永胜、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寿灵负担。审判员 吴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