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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华与何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何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456号原告何华,女,1972年7月8日出生。被告何伟,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何华与被告何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何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