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袁庆年、邓春儒、袁雪春、刘迪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袁庆年,邓春儒,袁雪春,刘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138号。负责人廖明秋,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庆年,男被执行人邓春儒,女,系被执行人袁庆年的妻子。被执行人袁雪春,男。被执行人刘迪杨,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袁庆年、邓春儒、袁雪春、刘迪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9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谭环栋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