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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范孟良与谭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孟良,谭贵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范孟良被告谭贵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孟良诉被告谭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孟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孟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