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志学与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学,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学,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法定代表人田艳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学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