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字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凤忠与赤峰市松山区国土资源局姓名权纠纷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赤峰市松山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字539号原告黄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国土资源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书 记 员 任海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