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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刘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耿镇,村民。被执行人刘宏,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刘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刘宏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建华尚有债权人民币210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院(2014)高执字第005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