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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长根与瞿秋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根,瞿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唐长根。委托代理人刘向阳、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根诉被告瞿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长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长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唐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