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洪洋与王世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洋,王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洋,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王世鹏,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洋与被执行人王世鹏(2014)宾民初字第280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世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洋欠款2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汪洪洋资源负担。余款申请执行人汪洪洋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