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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许焕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许焕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107号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豪门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豪门街1699号。法定代表人:及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素仙,公司职工,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焕芬,工人,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孙福生,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九鼎豪门公司与被告许焕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