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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复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庹洪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庹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复字第338号被告人庹洪,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鹤,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熊谋林,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庹洪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张某某、钟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庹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庹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张某某、钟某某丧葬费20897.50元,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5000元,合计25897.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张某某、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被告人庹洪的指定辩护人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庹洪犯故意杀人罪存在疑点,即使庹洪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其主观上只能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庹洪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系自首;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庹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庹洪从轻处罚”等意见为其辩护。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庹洪与丁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56岁)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88号“华宇锦城名都”A区3栋1单元0106号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打牌,丁某某认为庹洪牌打得不好,便说了庹洪几句,庹洪认为丁侮辱其人格,遂心生不满。同年3月17日21时许,庹洪为泄愤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前往徐某经营的麻将馆,当日22时许,庹洪进入该麻将馆后径直走到正在打牌的丁某某旁边,持尖刀朝丁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庹洪当场被现场群众制服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丁某某系左胸部刺创致心包填塞死亡。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庹洪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款已交至一审法院暂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成都市公安局“110”接警单、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结案报告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17日22时许,群众拨打“110”报警称,成都市金牛区办证中心斜对面的“华宇小区”1期内有人被砍伤,伤者已送往医院,嫌疑人已被抓住。民警赶往现场挡获庹洪。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侦查。2.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88号“华宇锦城名都”A区3栋l单元0106号,该房屋系家庭式麻将馆,房间大门的门框和锁体外观无异常。中心现场位于该房间的大厅,大厅东侧为一张麻将桌(麻将桌1),该麻将桌的北面有一把椅子,南面有两把椅子,东北侧有一把椅子,西面有两把椅子,西南侧有一把椅子,在麻将桌东北侧的椅子的靠背上发现血迹一处(1号标牌,棉签蘸取),在该椅子北侧地面上发现一枚红河V8烟头(2号标牌,实物提取),在南面地面上发现一枚玉溪烟头(3号标牌,实物提取)。大厅北墙处为一张长沙发,沙发上铺有床单,在该床单上发现血迹一处(实物提取)。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移交尖刀一把,刀柄为黑色塑料,尖刀全长27.5cm、刃宽3.5cm、刃长15.5cm、刀柄长12cm,在尖刀刀刃上发现血迹一处(棉签蘸取),在尖刀刀柄上发现有可疑斑迹(棉签蘸取)。中心现场及外围现场经仔细搜索,未发现其他的痕迹和物证。提取现场相关物品、痕迹备检。3.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丁某某左胸部第5肋与胸骨左侧结合部处有一处深入胸腔的斜行刺创口,经解剖检验见其左侧胸腔内有约1200ml血性液体,心包膜前侧有一处2.8×0.2cm破口,心包腔内可见约100ml血性液体和血凝块,心脏左下有一处2.0×0.3cm破口,深入左心室。分析认为死者丁某某左胸刺创致左胸第5肋骨斜行断裂,心包膜破口,左心室破口,左侧胸腔大量积血性液体,心包腔内大量血性液体和血凝块,因心包填塞死亡;致伤工具为单刃刺器。鉴定意见为死者丁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左胸部刺创致心包填塞死亡。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4]3447号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从庹洪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丁某某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检出乙醇成分。5.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7日23时许,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民警到医院查看被害人伤情时,被害人的朋友徐某主动向民警交出一把尖刀,称该刀系庹洪刺伤被害人的工具,后被徐某抢走,民警遂将该刀移交作进一步调查。6.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法物)字[2014]3433号鉴定书,证实:(1)从现场椅子靠背上、刀具刀刃处的血迹以及刀具刀柄处提取的可疑斑迹均与丁某某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2)从现场客厅沙发的床单上提取的血迹均与庹洪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庹洪经对2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其持刀刺杀的男子是“丁四哥”即被害人丁某某;辨认出公安机关从徐某处提取的刀具是其作案时刺杀被害人所使用的刀具。同时,庹洪指认了作案现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银河街188号“华宇锦城名都”A区3栋1单元0106号。其指认的作案地点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一致。8.成都市西区医院急诊病历,证实被害人丁某某因胸部刺伤于2014年3月17日22时47分送往成都市西区医院救治,至当日23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9.通话清单,证实庹洪在案发后有拨打电话、接听电话的记录,但无拨打“120”及“110”的记录。10.户籍资料,证实庹洪、丁某某身份情况。11.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7日22时许,郑某等四人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88号“华宇锦城名都”三栋一单元0106号家庭式麻将馆内的一包间内打麻将,郑某听见包间外有男子吼“出事了”,遂出包间看见徐某等人将一名男子围住不准其离开,“丁老四”(丁某某)坐在椅子上没有什么反应,脸色发白。郑某问庹洪为啥要那么冲动,庹洪说自己受了气,早就想杀丁某某,还说不用守着自己,自己也不会走。因房间内的信号不好,郑某便出门用手机拨打“110”报警,随后到小区后门将警察带到现场。等再次回到现场时,丁某某已被送往西区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证人郑某经对2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庹洪即是案发当日杀伤被害人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即是“丁老四”。12.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公交集团下属的公交蓉城出租公司的职工,丁某某系该公司安运部领导,庹洪是成都市公交集团下属的公交运兴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河街188号“华宇锦城名都”A区3栋1单元1楼6号经营家庭式茶铺,平时来打牌的都是公交集团的同事。2014年3月17日晚,徐某、闵某、丁某某、汤某、“周大姐”(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七人在徐某经营的茶铺“扯旋”(纸牌游戏)。当日22时30分许,茶铺有人来敲门,唐某某去开门发现是庹洪。随后庹洪跟着唐某某进来,直接走到丁某某的左手边,对丁某某说了一句话,具体说的什么记不起了,徐某随即看见庹洪右手握刀、刀尖向下朝丁某某左胸部刺了一刀,丁某某坐在椅子上说:“庹洪,我没得罪你的嘛。”汤某把庹洪拉着,徐某等人把庹洪按到沙发上,把庹洪手上的刀抢下来,才发现庹洪喝了酒。随后,闵某、王某某、徐某和周某某留在茶铺把庹洪守着,唐某某背起丁某某与程某、徐某、汤某、李某某等人把丁某某送到西区医院。在去的路上,徐某拨打了“120”,丁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事发突然,庹洪动作比较快,在场的人都没还反应过来,在庹洪动手之前没人去阻拦过庹洪。案发当晚,有两桌人在茶铺的房间内打麻将,客厅内只有徐某那一桌人在打牌,徐某的弟弟徐甲在大厅倒茶。庹洪使用的刀具是一把黑色手柄、银白色刀身、全长30厘米的单刃刀具,徐某等人把刀从庹洪手上抢下来后徐松就把该刀带到西区医院,后在医院将刀交给警察。丁某某和庹洪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只是丁某某经常在打牌时说庹洪钱不多就不要乱打。在案发前两天即3月15日下午,丁某某和庹洪在一起打斗地主,当晚还一起在茶铺吃晚饭。饭后,庹洪在房间内给徐某说以后不打牌了,徐某问庹洪原因,庹洪说丁某某在打牌时说庹洪打得不好还乱打,丁某某的妻子还说庹洪邋遢,庹洪反复强调说心里不高兴,刚好唐某进房间,徐某喊唐某也劝一下庹洪,唐某说丁某某说庹洪也是为了其好。唐某出去后,徐某又劝了庹洪几句,庹洪说晓得了便回家了。同时,证人徐某经对3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辨认出庹洪即是案发当日持刀刺杀被害人的男子;辨认出案发后其交给公安机关的刀具系庹洪作案时使用的刀具,即是案发时从庹洪手中抢下的刀具。13.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5日下午,唐某、丁某某、庹洪等人在徐某经营的茶铺打牌,期间,庹洪打错了一把牌,本来庹洪是可以赢的,因其打错了牌反而让丁某某赢了,丁某某就说庹洪打错了牌,庹洪就把牌丢了,看样子有些不高兴。因为庹洪经常打错牌,唐某都习惯了不想说他。当晚在茶铺吃完晚饭后,唐某去找徐某安排打牌时,看见庹洪与徐某在包间内边吃边喝酒,徐某还喊唐某劝一下庹洪,庹洪说丁某某说他邋遢,没钱还乱打牌,唐某说丁某某没有说庹洪邋遢,打牌谨慎点也是为其好。庹洪听后没说什么,唐某便出去打牌了。同时,证人唐某经对2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庹洪;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1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徐某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证实2014年3月17日23时许,唐某某正与徐某、王某某、“丁四哥”(丁某某)等七人在徐某经营的茶铺客厅打牌时,有人在敲门,唐某某因坐在靠门的位置便去开门,发现是庹洪。庹洪进门后直接朝正在打牌的桌子走去,唐某某回到座位正准备坐下时,突然看见庹洪拿刀朝丁某某胸口刺了一刀,徐某起身抓住庹洪握刀的手,当时庹洪已经把刀从丁某某胸口拔出来了,唐某某上前抢下庹洪手中的刀。因害怕庹洪反抗,唐某某把庹洪按倒在客厅的沙发上。唐某某看见丁某某已经坐在另一张椅子上了,脚还往椅子下面滑,感觉已经失去知觉了。唐某某便喊王某某看守庹洪,自己背着丁某某与徐某等人将丁某某送往医院。同时,证人唐某某经对3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庹洪即是案发当日持刀刺杀被害人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即是“丁四哥”;辨认出公安机关扣押的刀具系庹洪作案时使用的刀具。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21时36分,庹洪给王某某打电话问是不是在打牌,王某某说在,庹洪又支支吾吾在说什么,没说清楚就挂了电话。当日22时40分许,其正在徐某经营的茶铺打牌,庹洪敲门进来,因庹洪经常与在场的人一起打牌,王某某就没太在意,突然间听见庹洪大骂一声“你这个瓜娃子”,接着又听见丁某某说:“庹洪,我又没有惹到你。”王某某马上抬头看见庹洪右手持刀站在丁某某与汤某的中间,唐某某、徐某、汤某、徐甲等人冲过去将庹洪手中的刀夺下,并将庹洪按倒在旁边的沙发上,让庹洪不能起来随意活动,包间内的人也冲出来帮忙。唐某某背起丁某某往医院送,喊王某某过去把庹洪看着。王某某与徐甲等人把庹洪守着,等警察来,期间,庹洪没有反抗,庹洪还说:“你们放心,我不得跑,我一命抵一命。”意思就是不用动手按住他,但当时庹洪就算想跑也跑不掉。同时,证人王某某经对2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庹洪即是案发当日持刀刺杀被害人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16.证人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22时30分许,闵某等人正在徐某经营的茶铺打牌,庹洪敲门进来。庹洪进门后直接走到“丁四哥”(丁某某)的左手边,右手持刀刺中“丁四哥”胸部,徐某、唐某某等人冲过去控制住庹洪,抢下庹洪手中的刀。随后,徐某、唐某某、汤某等人送“丁四哥”去医院,闵某、王某某、“周姐”(周某某)等人留在现场看守庹洪。同时,证人闵某经对3组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庹洪即是案发当日持刀刺杀被害人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即是“丁四哥”;辨认出公安机关扣押的刀具系庹洪作案时使用的刀具。17.证人周某某、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所证实的情况与上述证人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同时,证人周某某、汤某经分别对3组照片混合辨认,均辨认出庹洪即是案发当日持刀刺杀被害人的男子;均辨认出被害人丁某某;均辨认出公安机关扣押的刀具系庹洪作案时使用的刀具。18.证人简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5日21时许,以前的同事庹洪给简某打电话说有人“塌谑”他,也就是言语侮辱、欺负他,说庹洪没钱还打牌。庹洪在电话中说即使借的钱都是按时还了的,对方凭什么侮辱他,还说要弄对方,也就是报复对方。简某当时在打牌,感觉庹洪是喝了酒的,就没有和庹洪多说。同时,证人简某经对10张男性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出庹洪。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丁某某的妻子。丁某某经常在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与单位同事打牌。丁某某有时候说庹洪牌打得不好还乱打,张某某私下还让丁班嵩不要说庹洪。丁某某说庹洪没钱还乱打牌,也是为庹洪好。案发当日22时45分许,张某某接到陈某的电话说丁某某出了事,在西区医院。张某某赶到医院不久,医生宣布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庹洪的妻子。案发前几天,庹洪不怎么说话还喝闷酒,王某某问庹洪有什么事,庹洪说心里不舒服不要惹他,还说想惹事,王某某还劝庹洪为娃娃多忍一下。案发当日22时40分许,庹洪打电话说把人杀了。21.被告人庹洪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况与上列证据证实的情况相吻合。22.交款凭证,证实一审审理中,庹洪的亲属代其向一审法院交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赔偿款已交至一审法院暂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洪因琐事与被害人丁某某产生纠纷,为泄愤蓄意报复,持刀致被害人丁某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严重,应予惩处。被告人庹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庹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庹洪可酌情从轻处罚。庹洪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庹洪犯故意杀人罪存在疑点,即使庹洪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其主观上只能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庹洪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起因是庹洪与丁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纠纷,庹洪对丁某某心怀不满,蓄意报复,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赶至现场持刀致丁某某死亡。庹洪持刀朝被害人丁某某的胸部刺杀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丁某某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丁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庹洪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庹洪故意杀人犯罪有本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和辨认笔录、DNA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庹洪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定依据充分,对其作案情节认定并无不当。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实庹洪是被现场抓获归案,且“110”接警单的记录内容显示群众报警时“嫌疑人已被抓住”,现场多名证人亦能够证实庹洪行凶后即被现场多名群众控制,其行动自由已经受到制约,故庹洪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非完全出自其意愿,其行为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庹洪仅因口角纠纷而蓄意报复杀人,庹洪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庹洪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庹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对庹洪的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庹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庹洪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庹洪的具体犯罪情节,对庹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26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庹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廷俐代理审判员  屈 强代理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