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兰英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徐兰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鞠建中。原告徐兰英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兰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兰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兰英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