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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建兵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吴建兵,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蒋志伟,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李元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照,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兵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建兵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