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海口市运输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海口市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代表人文茂瑞,局长。被执行人海口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权川。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市运输公司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运输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290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