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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崇辉与安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辉,安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崇辉,男,汉��,华池县人。被告安雪燕,女,汉族,华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辉与被告安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辉以双方私下已经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崇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崇辉负担25元,退付25元。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