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承刚与刘海波、孙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刚,刘海波,孙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孙承刚,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海波,工人。被执行人孙艺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大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波、孙艺敏于2015年4月26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海波、孙艺敏的银行存款92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