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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初字第51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汉族。被告刘某,女,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亚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