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初字第51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汉族。被告刘某,女,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亚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