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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作文与付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作文,付吉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崔作文,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付吉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作文与被告付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作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