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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钰与被告邓化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钰,邓化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李小钰,女,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化勇,男,1993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钰诉被告邓化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宇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