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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吴月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吴月光,胡永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号虹桥上海城*栋*******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燕丽、黄玮,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菰塘畈村。法定代表人:吴月光。被告:吴月光,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永仙,职业不明。关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吴月光、胡永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57元,减半收取1528.5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