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93号原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袁耀鸿,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路,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祖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