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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平与被告颜建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颜建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刘永平,男,汉族,1954年10月27日出生,丰泽区人,住丰泽区。被告颜建址,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颜建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与被告颜建址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荣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