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平与被告颜建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颜建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刘永平,男,汉族,1954年10月27日出生,丰泽区人,住丰泽区。被告颜建址,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颜建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与被告颜建址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荣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