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建与安伟、李从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安伟,李从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李建。委托代理人庞吉俊。被告安伟。委托代理人陈荣广。被告李从俭。委托代理人安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安伟、李从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迪—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