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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宏与固原亚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固原亚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固原亚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堃,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和固劳人仲裁字(2014)25号仲裁仲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固原亚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固原亚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固原亚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储蓄存款11972.40元、案件申请费400.00元、执行费79.58元,共计12451.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爱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江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