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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利民与崔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利民,崔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64号申请人蒋利民,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崔颖,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蒋利民因与被申请人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合计为6万元。申请人蒋利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崔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蒋利民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