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的英与被执行人万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张的英,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被执行人:万德中,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587.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2元,案件执行费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德中所欠申请执行人张的英之欠款,系产生于万德中与其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德中之妻袁腊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存款1286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