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徐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子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