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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立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羽西与章小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羽西,章小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立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羽西,女,1983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王久成,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希佳,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小儿,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贾羽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持有的招商银行账户内的现金,实为上诉人母亲个人所有。假设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也应是“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所在地履行”。上诉人自2013年4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南昌市东湖区应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