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龙与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蔡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杨龙,男,43岁。委托代理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荣,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与被告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以与被告蔡荣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由原告杨龙负担。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