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辛永焱、蒋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永焱,蒋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向志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承涛,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辛永焱,男,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蒋德清,男,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关于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永焱、蒋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辛永焱、蒋德清支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3904.50元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69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