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海滨与罗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滨,罗利华,张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863号原告刘海滨,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一平,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被告罗利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张虎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滨与被告罗利华、被告张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海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