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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苗锦成与张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锦成,张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苗锦成,居民。被告张连军,居民。原告苗锦成诉被告张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苗锦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苗锦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文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