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苗锦成与张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锦成,张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苗锦成,居民。被告张连军,居民。原告苗锦成诉被告张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苗锦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苗锦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文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