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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段宏坤,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慧,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顼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婕,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宏坤和刘慧慧、被上诉人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和常生不睦,加之不能及时沟通交流及双方家人参与,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09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1月,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曾经发生吵打,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原告赔偿被告及其家人30000元。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4日再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再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夫妻产生矛盾的过错方是原告还是被告。原告提供农行卡复印件一张,主张被告带走存款75000元,另有分居后被告工资收入约100000元;被告辩解该75000元系原告取走,分居后工资收入已全部用于生活消费,且有债务。被告主张,共同财产有原告应得分红2263849.9元。被告提供了2005年10月18日张某某代顼某某签字办理建行北京市分行开立个人帐户申请书、2005年菊园租房维修记录单、2007年1月、3月、5月菊园租房燃气缴费单,以证明双方在2004年起即同居生活。2008年8月10日北京源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被告张某某曾在该公司工作;原、被告共同编写的“百度网页链接”,证明原、被告共同创业;2006年9月出版的《ASP.NET2.0网络编程从入门到精通》,证明参与编写者有顼某某和张某某;录音资料,证明张某某被原告父母赶出家门;2009年9月9日北京3**医院处方,2009年11月7日解放军附属医院证明书两份、北京3**医院CT报告两份及门诊手册与检查申请单、欠条一支、照片五张,证明原告及其家人殴打被告及其家人、派出所调解赔偿30000元的事实;2009年6月15日解放军总医院尿检单、超声报告单、2009年6月16日同院的血检报告单、2009年7月8日海淀门诊血检报告单、放射报告单、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1月5日解放军总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本人身体精神受到伤害,不间断地进行检查治疗;2009年1月16日电脑配置清单一份,证明曾购置一台电脑;顼某某自述材料,证明其父亲从顼某某的工行卡上取款,从张某某的工行卡上取走了20000元;2006年9月出版的《ASP.NET2.0网络编程从入门到精通》,2004年及2005年顼某某亲笔书写的工薪发放表、公司网站认证顼某某为公司高级策划;顼某某的分红计算公式,顼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确认的2007年9月4日分红数字154338元及明细表,2007年9月4日及2009年1月20日顼某某分红表、部分书籍分红明细,2009年2月9日顼某某父亲起草的前期规划协议,《零点起飞学HTML+CSS》作者为顼某某,2013年的《3D打印》、2014年5月的《180个不可不知的会计常识》、录音资料、本院上一次审理时调取的公司汇款记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原告在公司分红,收入较高。个人证明三份,证明被告借款40000元,属共同债务;一段视频资料,欲证明原告存在婚外情、私生女。原告的质证意见为:2008年5月之前,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同居,只是偶而居住在一起。对双方家人发生争执,原告赔偿了被告家人30000元没有异议。被告在医院做的各种检查与原告无关,原告并不是侵权人。原告曾购置过一台电脑,但配置较低,早已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早已不知道哪去了。原告确曾在北京源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也出版过书籍,但收入有限,和人民法院调取的收入证据材料基本一致,在北京生活期间消费较大,现在没有存款。对分居后被告所述的共同债务不予认可。原告不存在婚外情,更没有私生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相左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脾气性格不和常生不睦,2009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依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虽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实难和好,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双方争议较大,原告主张的175000元,因被告否认,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该175000元确实存在,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有共同财产2263849.9元,但本院依照职权从北京源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中反映:顼某某在公司的工资收入大致如下:2012年5000元、2011年39000元、2010年42000元、2009年50000元、2008年60000元;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及奖金总额约为100000元,其中工资63988元、两年的年终奖约40000元;截止2013年9月9日,顼某某工行卡余额为589.79元。2008年5月之前,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是否具有存款、存款现在何处、是原告的婚前财产还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双方均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认定。2009年起双方分居生活,互无往来,各自收入各自消费,且没有证据证明共同存款现在何处,双方可在有新的证据证明之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40000元,因借款时双方已开始分居,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母亲受到伤害,已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且涉及到案外人权利,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主张原告父亲取走原、被告银行卡内款项,其可向原告父亲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情及私生女,并提供相关视频资料,但该视频资料内容系被告与他人之间的对话,他人反映原告曾跟一女及小孩在一起玩,因“他人”身份无法核实,反映的真实性亦无法证实,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存在婚外情及私生女;被告据此主张原告存在过错,并要求精神赔偿金2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被告离婚后无固定居所,属生活困难,原告经济收入能力强于被告,本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酌情确定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60000元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顼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顼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某经济帮助6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顼某某承担15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50元。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顼某某存在过错,应当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双方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共同债务40000元,应予分担;被上诉人父亲取走2万元,系上诉人陪嫁,应予返还。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纳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顼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应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顼某某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支持了被上诉人顼某某的离婚诉请,双方均未就此提起上诉,依法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所提被上诉人顼某某存在过错,应当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的主张,因其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不足,所提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所提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涉及双方婚前、婚后以及婚后分居三个阶段,因双方争议较大,而且财产状况不明,原审未予认定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所提因其母受伤医治所借债务4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其母受伤已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且涉及到案外人权利,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上诉提被上诉人父亲取走2万元,系上诉人陪嫁,应予返还的主张,因涉及案外人,原审告知其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