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邵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夏建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等)。被告陈邵酃,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邵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邵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邹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