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宝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文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丰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余 雄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贺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