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辉诉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44-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南村10-307,身份证号3401031968********。被执行人: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宋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9428957-6。法定代表人:王全军。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4)第39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