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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圈彩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圈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47号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瑞(KennethLimKianSwee)。委托代理人汪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圈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严伟。原告上海碧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圈彩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