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7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道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道彩,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82-2号申请执行人:叶道彩。被执行人: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东段南侧(长淮路与长新路交叉口南侧新城公园旁)。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5419。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道彩与被执行人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0078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