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贵军与被申请人贾振洋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贵军,贾振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66号申请人杜贵军,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贾振洋,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杜贵军因与被申请人贾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有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贾振洋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有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