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克跃与申方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跃,申方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刘克跃。被告申方永。原告刘克跃诉被告申方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跃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志毅审 判 员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