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连华与被告谢志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华,谢志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59-1号原告:黄连华。被告:谢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华与被告谢志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谢志鹏在本院(2015)米东执字第361号案中的案款12736.33元,担保人徐微自愿以其名下新A285**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微名下新A285**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手续;二、冻结被告谢志鹏在本院(2015)米东执字第361号案中的案款12736.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