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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为与被告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李建军,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何家村西河组0750。委托代理人:王洪泽,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双台子区辽河街道魏家社区。原告李建军为与被告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