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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刘全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刘全喜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刘国庆,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喜,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全民,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刘全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以维护邻里关系、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对起诉。诉讼费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刘国庆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人民赔审员苏振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