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芳,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学梅,河北元恒律师���务所律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芳、张学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西路由东向西行至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处与被害人牛某驾驶的京P×××××号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吴某系追尾,造成被害人牛某当场死亡,京P×××××号轿车乘车人许某受伤,被告人吴某受伤。2014年7月29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酒精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88毫克/100毫升。2014年8��22日,保定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酒后驾车,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驾照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等规定,被告人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牛某、许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肇事后经保定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调解,赔偿被害人牛某家属及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45万元,并取得以上二被害人家属谅解。就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综合材料、被告人吴某供述、证人郝某证言、证人李某证言、证人王某证言、证人张某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申请(不要求解剖),速度鉴定书、道路条件鉴定书、被告人吴某驾照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车辆技术检测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保险凭证、被害人牛某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授权书,公开证据、被告人吴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以及一辆机动车受损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