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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与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隗×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541号原告王×,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被告隗×1,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隗×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隗×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和隗×1在1996年3月8日结婚。结婚以后,感情不和。孩子在2000年1月8日出生,孩子出生后,没怎么管过。春节前,被告在家已经拿刀威胁我和我的父母。我不想和被告一起生活了。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我和隗×1离婚;2、儿子隗×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隗×1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感情,我一直在努力维持这个婚姻,不想和原告离婚,孩子还没有成年,不想让孩子受到伤害。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8日,王×与隗×1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0年1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隗×2。现王×以隗×1污蔑、殴打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隗×1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与隗×1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王×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其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丹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