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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全武诉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武,曹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武,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曹凤英,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哈尔滨女子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龙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曹凤英共诈骗人民币185.3万元,被执行人将赃款自己及陈鑫的名义建造了三处座落于齐市龙沙区大民镇三合村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93.5平方米、136平方米、91.3平方米,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曹凤英同意将上述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全武;因申请执行人张全武无法更名过户房屋实现权益,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曹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凤英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全武185.3万元。但被执行人曹凤英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全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三合村曹凤英名下、陈鑫名下(建筑面积分别为93.5平方米、136平方米、91.3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田 波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